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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公诉的条件 应取消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再审的权力

2022年12月29日  安阳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ayxsbhlvs.cn/

 骆德森律师,安阳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提起公诉的条件

提起公诉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一规定包含以下内容:


提起公诉应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检察院决定起诉的时候,应当依法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不允许越级起诉。如果人民检察院受理不属于同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分别情况报送相应的上级或者移送相应的下级人民检察院,由它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例如,县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报送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后,由它向其同级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反之,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属于县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移送县人民检察院,由它向其同级的县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犯罪事实是对犯罪嫌疑人正确定罪和处刑的基础,只有查清犯罪事实,才能正确定罪量刑。因此,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必须首先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这里的“犯罪事实”,是指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包括: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状态、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态等。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事实。查清上述各项事实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实践中,就具体案件来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言词证据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对于符合上述第种情况的,应当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诉。因此,对那些并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则没有必要查清,司法实践中那种查清案件的一切事实后才提起公诉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2.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客观依据。因此,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据确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是指用以证明犯罪事实的每一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存在的事实,同时又是与犯罪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证据充分,是对证据量的要求,只要一定数量的证据足够证明犯罪事实,就达到了证据充分性的要求。


证据确实与充分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证据确实必须以证据充分为条件,如果证据不充分,证据确实也无法达到;反之,如果证据不确实,而证据再充分,也不能证明案件真实。因此,证据确实、充分是提起公诉的一个必要条件。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某种犯罪,并非一定要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些犯罪行为法定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还必须排除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就成为对其提起公诉的又一必要条件。


总之,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提起公诉,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项条件,缺少上述三项条件中的任何一项,都不能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应取消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再审的权力

大陆法系各国均规定只有当事人才可向法院提出再审之诉。根据有错必纠的原则,我国三大诉讼法的审判监督制度均赋予人民法院自身启动再审程序的职能。笔者认为,根据诉讼规律和特点,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再审程序违背诉讼法规则,应予取消。


理由如下: 一、法院主动启动再审违背;诉审分离;的基本诉讼法原则。在诉讼活动中,原告、被告、法院,构成一个诉、辨、 审的格局,三方各自享有各自的诉讼权利,各自依权利实施相应的行为。如果在当事人没有提出再审申请的情况下,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那么法院便同时具备了 诉、审两种职能,显然违背了;诉审分离;的原则。 二、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违背法院中立原则。在诉讼机制中法院始终是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者,法院的职能是以中立者的身份,对当事人的纷争依法作出不偏不倚的 裁判。如果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便会有站在原审不利的一方之嫌,使法院失去中立地位。原审有利的一方也认为法院偏袒另一方,容易与法院形成对抗,即使再 审结果是公正的,当事人也认为不公正,有损法院形象。而且从审判实践来看,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的案件大多数是由当事人申诉,然后法院又依院长发现的形式启动 再审,所以这种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规定没有存在的必要。 三、法院主动启动再审违背;当事人处分原则;。民事案件属私法范畴,应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享有完全处分权,裁判生 效后,当事人即使认为裁判有错误,但未提出再审,表明已承认该裁判的效力,双方间的诉争已归于消灭。如果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再审,将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侵犯了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权。 四、法院主动启动再审违背诉讼;不告不理;原则。从性质上来说,司法权是一种消极的被动权,不是一种主动权,当事人不提起申诉,法院不能主动启动再审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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