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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伟就《中国司法改革白皮书》答记者问

2017年3月20日  安阳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ayxsbhlvs.cn/
2012-10-10 来源:法制网 浏览次数:0 中国政府10月9日发表了《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这是我国首次就司法改革问题发布白皮书。《中国的司法改革》全面客观地介绍了司法改革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成就。 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就白皮书有关内容回答了中外记者的提问。 司法效率以公正为前提 中央电视台记者: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矛盾大量增加,累积到诉讼阶段。司法改革在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方面有哪些措施? 姜伟:因为司法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即便是发达国家也难负其重。针对司法效率低、周期长的问题,创新便捷、低成本的司法程序,是各国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我国司法改革在改革价值取向上兼顾司法公正与效率两个方面。我们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通过采取一系列改革举措,努力提高司法效率。 一是在各诉讼领域普遍实行案件繁简分流。简单明了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把有效的资源集中到重大、复杂案件上,兼顾公正与效率。在刑事诉讼领域,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在民事诉讼领域,建立了小额速裁制度。在行政诉讼领域,开展了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 二是简化立案程序,建立人民法庭直接立案工作机制。对于案情简单且当事人住处较远的,采取邮寄立案、电话立案等方式,再按规定办理立案手续,解决了当事人立案不便的困难。 三是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形成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层次、多渠道的矛盾化解机制,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四是规定了刑事和解制度,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的案件也可以和解。 五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行网上预约立案、信息查询、网上审批、网上办公,高效便捷地维护了群众的诉讼权益。 中国全面实行审判公开 《法制晚报》记者:随着社会的发展,公众对于司法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司法改革在保障公众知情权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姜伟: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知情、表达、参与、监督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知情是监督的前提,公开透明已经成为司法共识。 中国全面实行审判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外,其他案件的审理都向社会公众公开,允许旁听。 除此之外,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还完善了以下制度: 一是健全司法公开制度。人民法院实行六项公开,将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向社会公开。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务公开,对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依法实行公开审查、公开听证、公开答复。公安机关实行警务公开,推出刑事案件立案和破案回告、消防事故责任公开认定、交通事故公开处理等制度。 二是建立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设立举报电话、设置沟通民意的信箱、公开服务窗口,通过公示栏、报刊、网站、微博等,及时通报重大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三是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拓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来源,增强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 四是探索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依照监督程序对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立案、撤案、、不起诉等环节,进行监督、评议。 改革劳教制度已成共识 德国《世界报》记者:在司法改革白皮书中,我们没有看到劳教的内容,为什么这个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 姜伟:劳教制度是由中国立法机关批准的法律制度,有法律依据。劳教制度为维护我国的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然,劳教制度的一些规定和认定程序也存在问题。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形成社会共识,相关部门作了大量的调研论证工作,广泛听取了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正在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 司法改革必须自上而下 香港《文汇报》记者:现在一些法律专家认为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容易存在自我改革、封闭改革、自上而下改革的现象,请问您对此如何评价? 姜伟: 自上而下改革 是各国司法改革共同遵循的规律。司法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内容涉及国家司法的基本制度,需要顶层设计、总体规划。每一项司法改革措施的出台和落实,都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不是地方或基层改革可以解决的。 更重要的是,司法改革必须依法进行,司法改革的目的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不允许采取破坏法治的方式进行。但司法改革又势必要突破现行法律的规定。 自上而下改革 可以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先修改法律,再实施改革。 如果倡导 自下而上改革 ,地方的改革实践突破现行法律,会损害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当然,基层是司法改革的原始动力,80%的案件在基层,基层对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中的问题先知先觉。我们尊重基层一线的首创精神,倡导各地对不涉及现行法律修改的事项进行探索、创新。对保障公民权利的改革事项,在中央出台改革文件后,也鼓励、支持地方先行立法,为整体推进改革积累经验、提供参考。 关于专家学者对于 自我改革 的担忧,是可以理解的。由于司法改革涉及司法权的优化配置,如果由某一司法机关主导改革,很可能出现不愿意放弃权力,或者在改革中扩张权力的问题。但是,中国的司法改革一直在党中央的直接领导下,2003年成立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从国家层面加强对司法改革的统一领导协调,对相关重大问题实行集体研究、共同决策。涉及修改法律的事项,还要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在实施层面,落实改革任务的牵头和协办单位最多时达15家。可见,不是由某一个司法机关、某一个主管部门可以主导中国的司法改革的。 对于学者提出的 封闭改革 的评论,我更愿意理解为是善意的提示。中央提出的司法改革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坚持群众路线,从中央改革文件的形成到具体改革措施的出台,都是按照程序,由有关部委共同参与调研论证,并以各种方式听取并吸收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内外人士等的意见建议。可以说,司法改革凝结了各方面的智慧。当然,司法改革还需要更加广泛地听取意见,凝聚更多的社会共识。 制约权力防止冤假错案 香港《大公报》记者:近年来,不少冤假错案被陆续披露,这使国家的司法公信力饱受质疑。请问未来司法体制改革如何保证防止冤错案,从而提升司法公信力? 姜伟:中国的司法改革抓住容易发生执法问题的薄弱环节,突出人权保障,加强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为防止冤错案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是严禁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实践证明,导致冤错案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是主要原因。中国修改刑事诉讼法,完善刑事证据制度,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采用刑讯逼供和其它非法手段搜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二是强化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提高庭审质量、有效减少冤错案有重要意义。为鼓励证人出庭作证,建立完善了证人保护制度,明确了证人保护的范围、规定了具体的保护措施、建立了证人出庭作证补助等制度。 三是保障并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时间由起诉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并充分保障了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将原来仅在审判阶段提供的法律援助,拓展到侦查、审查起诉阶段。 四是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规定检察机关对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搜集证据的,依法进行调查核实,提出纠正意见。实行在押人员约见检察官制度,进一步畅通发现冤错案的渠道。 五是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完善了、逮捕后送押和讯问制度,侦查人员对被羁押人的讯问应当在内进行。全面推行侦查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制度。看守所与住所检察室联网,对侦查讯问和监管活动进行实时、动态监督。完善在押人员投诉和调查机制,建立在押人员约见民警、看守所负责人制度,及时调查、处理在押人员投诉、控告。 六是加强司法活动的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诉讼当事人、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深化司法公开,以公开促公正。通过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探索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群众参与和监督司法活动的渠道。 重视借鉴他国有益经验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现在国内有这样一种声音,就是用西方的法治理念和司法模式来衡量中国的司法改革,请问您对此有怎样的看法? 姜伟: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具有多样性,同一法系国家之间也呈现明显的个体差异。 中国司法实践及司法改革遇到的问题,与其他国家相比,既有共性的问题,也有中国特有的问题。中国是一个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人口众多,经济社会发展人均水平总体不高。这个基本国情,是推进中国司法改革的现实基础和前提条件。当前,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在司法领域具体表现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平正义期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总体不高的矛盾;社会司法需求扩大与司法资源和司法能力不足的矛盾;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与各地区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矛盾。对中国的问题,只能用中国的智慧和中国的方法解决,一味照搬照抄外国的经验和制度,效果往往适得其反。我们注意到,不少发展中国家移植发达国家的司法制度,并未带来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当然,中国在推进司法改革过程中,也高度重视借鉴其他国家司法制度的有益经验。只是立足于基本国情和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尽最大可能地把改革的力度和速度与经济、社会的可承受程度协调统一起来。努力把全人类科学的司法经验和理念,转化为和谐有序的中国司法实践。 我要强调的是,世界上没有最好的司法制度,只有最适合本国国情的司法制度。 改革并非要 推倒重来 《中国日报》记者:有意见认为,我们的改革在司法体制上缺乏大的突破,对此您如何看待? 姜伟:关于司法改革是不是应该有大的突破,应该与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基本评价有关。我们认为,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总体上是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因此,我国的司法改革并不是否定性的改革,并不是要把现行的司法体制推倒重建,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发展。 司法改革必须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期望一步到位的改革,是不现实的。一方面,我国司法实践面临的一些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不足伴生的问题。司法制度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的力度、速度也必须与社会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不能超越历史阶段。 另一方面,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是探索过程中的问题,由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一种新型的司法制度,在世界上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遵循。对于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认识,只能随着实践的发展而逐步深化,司法体制的改革只能是渐进的。目前各项改革措施只是司法改革的阶段性成果,司法改革还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推进。  本网亲办案例衔接:H某涉嫌职务侵占,本网律师成功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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