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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一男子约女性开房趁洗澡抢钱 女方光身子追出

2017年4月4日  安阳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ayxsbhlvs.cn/

南宁一男子约女性开房趁洗澡抢钱

35岁男子胡某光因犯盗窃罪两次被法院判刑,出狱后他继续干“老本行”,在去年上半年先后7次约女性到宾馆开房,趁女子冲洗或上厕所期间,夺走对方的手机或现金。1月3日,南宁西乡塘区检察院以涉嫌抢夺罪对胡某光批捕。

公安机关查明,去年3月的一天,胡某光从西乡塘区秀灵路一家足浴店约出女子刘某,两人到安吉大道一宾馆开房。胡某光用购买的假身份证办理入住进了客房,让刘某先去洗澡。刘某冲洗时,胡某光突然闯进浴室抢走刘某放置在洗脸盆上的手提包,并逃离现场。刘某一看情况不对,顾不了那么多,光着身子追了出来。

在四楼与五楼楼梯转弯处,刘某拉住手里拿包的胡某光,并死死抓住手提包的链子。僵持中,胡某光顺势打开包,把包里的一部手机夺走。刘某报警后,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立案调查,胡某光被列为网上追逃人员。去年3月底,胡某光在马山县办理护照时被抓获。一个月后,因证据不足,胡某光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除了受害人刘某被夺走手机外,去年3月起,胡某光还通过社交软件邀约或到足浴店寻找目标,把另外6名女子约到酒店开房,然后趁女方进入洗漱间洗澡或解手过程中,将对方携带的手机或现金抢走。据了解,胡某光在实施的7起案件中,共抢走9部手机、一块手表及近千元现金。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后,检察机关对他予以批捕。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对取保候审期间传唤不到案的胡某光展开抓捕。

抢夺罪的认定处罚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中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此外抢夺的情节对定抢夺罪也具有影响。因此,抢夺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

抢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在主观方面,抢劫罪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至于抢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例如为了自己享有而抢夺,为了帮别人而抢夺,不管犯罪的动机如何等。只要行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就具备了抢夺罪的主观要件。

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动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实施抢夺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即使行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劫罪;对伤害与死亡结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视情况从一重论处或者与抢夺罪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夺取的对象必须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如果抢夺财物的数额不大,就不以犯罪论处;如果故意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则不成立抢夺罪,而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此点上本罪与抢劫罪不同;本罪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本罪。

胡某趁刘某不注意抢其手提包的行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有预谋,客观上趁他人不备抢走了财务,其行为已经涉嫌抢夺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来源: 安阳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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