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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 妻子精神赔偿难支持

2017年4月24日  安阳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ayxsbhlvs.cn/

丈夫诉请离婚,妻子当庭提供证据证明丈夫离婚原因是包小三和婚外生子,是犯了重婚,丈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给予自己精神损害赔偿。2012年3月,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因被告证据不足,法院判决不予支持被告的这项请求。

2006年,原告汪先生因工作关系在外地回家较少,妻子程女士怀疑丈夫汪某有外遇,到处搜集证据,双方矛盾加剧。此后几年间,夫妻俩为此争吵打架不断,还波及身边的老人及子女,一家人被闹得鸡犬不宁。2008年4月,妻子程女士到舒城县公安局指控汪先生重婚,经查无事实,该案件撤销。之后夫妻一直冷战,丈夫汪先生坚决要求离婚,于2011年11月再次诉至舒城县人民法院。

对于被告程女士的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发现原告2006年2月在外租房期间曾与其她女性有过暧昧关系,但是此后的每年春节,原、被告都回家过年,被告并没有提供证明原告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的充分证据,也无证据证明原告婚外生子。因此被告程女士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依法不予支持。作者/方芳


来源: 安阳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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