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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怀疑被戴绿帽街头杀妻 庭审获女儿谅解

2017年6月10日  安阳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ayxsbhlvs.cn/

男子怀疑被戴绿帽街头杀妻

今年5月,在观山湖区诚信南路北京华联旁的人行道,一名男子手持水果刀,捅刺一名女子10余刀致其当场身亡,当时,有很多贵阳市民围观了这起案件。

本案被告人刘某,案发前居住在观山湖区碧海花园小区,他和被害人妻子吴某春结婚10多年,养育了一个女儿。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5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吴某春在诚信南路北京华联超市旁的人行道花坛处,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因不满妻子言语刺激,被告人刘某使用事先准备的水果刀朝吴某春的肩部、颈部等部位捅刺10余刀,直至吴某春倒在花坛上不动,后刘某将水果刀丢弃在花坛中,步行至观山湖区碧海派出所投案,被害人当场死亡。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吴某春系他人用持锐器刺杀胸骨上窝处进入胸腔致主动脉破裂,导致急性大失血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由于这起案件发生在城市道路上,且在超市附近,很多贵阳市民围观了这起案件。今天上午,贵阳市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点头认罪。

“当时脑袋懵了。”刘某说,案发前,他得知了妻子出轨的消息。5月5日案发当天,他准备寻求第三人调解婚姻关系,试图保住家庭完整,他来到诚信南路后和妻子协商不成,妻子言语刺激,他从挎包中拿出水果刀,刺向了妻子颈部、肩部等位置。

对于为何携带水果刀出门,刘某表示原本想借此恐吓妻子。在法庭上,被害人女方的家属表示,刘、吴两人的婚姻并不幸福,在10多年的婚姻生活中,被害人吴某春曾遭遇家暴。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处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在客观上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刘某作为吴某丈夫经常对其家暴,在怀疑其有外遇时将其杀害,其行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剥夺了吴某的生命,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因其具有如实供述,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条件,可对其从轻处罚。


来源: 安阳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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