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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丽超市遭遇骚扰曝光嫌疑人照片 愤怒报警不想沉默

2017年6月27日  安阳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ayxsbhlvs.cn/

马丽超市遭遇骚扰曝光嫌疑人照片

新浪娱乐讯,3月5日,马丽发微博怒指在超市被变态性骚扰,称因为事发超市那个角落没有摄像头,导致报警后取证困难,马丽愤怒表示“今天在深圳的某家超市里遇到摸屁股的变态、当他的手碰到我的时候我瞬间懵掉了,有几秒钟我在想,是默默的让他走掉,还是当众指出他的恶行。如果不说出来,不知他这种变态还会继续骚扰多少女性。这样的人太多了,大部分女性都会选择沉默,但是我不想沉默!”马丽同时还贴出了骚扰她的男性的照片,但给脸部打了马赛克。”马丽在超市保安的协助下报警,但因为事发角落没有摄像头,该变态男性在警察面前抵赖。马丽称自己“很愤怒也很无力”,并@了深圳公安。网友纷纷为马丽的勇敢叫好,也有网友开玩笑“他一定不知道你是马冬梅!连你的屁股也敢摸”。

被性骚扰了应该怎么办

1、性骚扰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此外,性骚扰可能构成猥亵妇女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

《民法通则》第101条和第120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刑法》也规定有猥亵、侮辱妇女罪及侮辱、诽谤罪。

综上,就中国大陆,对性骚扰的法律是极其不健全的,最终也才15日拘留。性骚扰不仅本身是一种违法犯罪,而且也是引起其他犯罪的“桥梁”和“纽带”。在这种大环境下,我国女性更应该保护好自己,在“可能”遭遇性骚扰的时候要保持冷静,相信自己的直觉,不要抱着轻视或置之不理的态度,坚定的告诉对方你的不快并告诉对方请自重,声音一定要大,态度要坚决并表现的很愤怒很厌恶,并保留下任何可以证明遭遇到性骚扰的证据,以便日后寻求法律救济。


来源: 安阳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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