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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将发令枪改火药枪 持枪抢劫获刑11年

2017年7月31日  安阳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ayxsbhlvs.cn/

  法制网讯 郭宏鹏 黄辉 通讯员吴云 熊瑛 男子和同伙手持改装过的发令枪抢劫路人,造成一人重伤。4月23日,江西南昌市西湖区法院一审以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

  经查明,1998年4月,言某(已判死刑)在购得发令枪7支、发令子弹一盒后,将7支发令枪改制成具有杀伤力的火药枪。此后的一天,李某伙同言某、陈某(在逃)携带火药枪、刀等作案工具,窜至南昌市洪城大市场准备实施抢劫,但因人多未敢下手。

  当晚,李某等3人来到南昌市司马庙立交桥下,见被害人小文与小兰各夹一个包在人行道上行走,于是悄悄尾随其后。至一变电站附近时,言某跑至被害人前方十米处,李某和陈某则掏出枪冲到两被害人身边,分别抱住两被害人,并用枪顶着两被害人的头部,威胁他们不准动。

  在抢包过程中遭两被害人拼命反抗后,陈某便朝小文头部开了一枪,然后抢走小文的包和传呼机一个。接着,陈某又帮助李某抢小兰的包,并用刀朝其左臀部猛刺一刀。

  经查,李某等3人共抢得现金9000元,手机2部、BP机2个、金耳环一对、金戒指一枚、手提包2个以及存折、龙卡、购物卡等,赃款赃物价值共计16500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收缴了言某已改装的火药枪6支及其它部分作案工具。经南昌市公安局鉴定,该发令枪改制成火药枪后具有杀伤力。同时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小文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被害人小兰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

  审理过程中,李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小文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小文经济损失4.2万元,小文对其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持枪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总价值16500余元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李某伙同他人持枪抢劫,虽然李某所持枪支因枪柄脱落,已将枪管丢弃,但同批6支枪支经鉴定均具有杀伤力。

  法院同时认为,虽然小文重伤是陈某开枪所致,但李某伙同言某、陈某持枪抢劫,应预见到可能的危害后果,陈某开枪致重伤的行为没有超出共同犯罪故意,不属刑法理论上行为过限。鉴于李某已赔偿了被害人小文经济损失4.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法院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安阳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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