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刑事辩护律师
13569027383
首 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刑事证据
管辖知识
刑事审判
强制执行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管辖知识
律师文集
刑事证据
管辖知识
刑事审判
强制执行
取保候审
犯罪类型
刑罚分类
刑事鉴定
经济犯罪案例
刑辩指南
刑事法规
自首知识
刑事动态
文章列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减免问题
2017年9月26日
安阳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ayxsbhlvs.cn/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9年6月4日〔59〕办字第68号请示收悉。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的减免问题,我们同意来文所提处理意见。
附: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减免问题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农垦师管辖内有些犯人原判刑期很久,其剥夺政治权利部分也长,甚至剥夺十年至二十年。现在有不少农垦师法院认为这些犯人年龄已经不小,原判徒刑本来很长,对他们执行主刑完毕后再去执行剥夺十年至二十年政治权利部分的刑罚,不但不利于对罪犯的改造,而且没有现实意义。拟结合对改造中表现好的犯人进行奖励,用减刑的办法将剥夺政治权利的年限由五年至二十年减至三年至五年。该兵团法院同意他们的意见,并据此向我院请示。我们研究认为,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的减刑问题,应根据你院1957年8月27日研字第18306号复函处理。至于过去对罪犯判处剥夺十年至二十年的政治权利,是显得长了一些。但现在不应为了鼓励犯人改造而在主刑未减之前先减剥夺政治权利的年限,而应根据劳改条例第六十八条用各种方法(也包括了对主刑的减刑和减主刑的同时缩短剥夺政治权利的年限在内)来进行鼓励。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至二十年虽然较长,我们认为在罪犯徒刑未减之前一律不予变动,待徒刑减刑或执行完毕或假释时再根据罪犯当时思想情况和实际表现考虑减免。这样处理,是否妥当,请予批复。
来源:
安阳刑事辩护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级别管辖新规无溯及力问题研究 特殊案件管辖冲突的解决办法
2.如何确认抚养权管辖的法院?关于简易程序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是什么
3.公安机关的立案管辖范围是怎样的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区别有哪些
4.离婚子女抚养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行政处罚的管辖规则有哪些
5.属地管辖和级别管辖有哪些关系?多被告均提管辖权异议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