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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双规“体现法治进步

2017年11月15日  安阳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ayxsbhlvs.cn/
去年以来,中央纪委办公厅和中央办公厅相继下发文件,要求“完善查办案件协调机制,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两规’措施”。根据文件规定,“两规”实施主体只能是县处级及以上纪检机关,“两规”对象只能是党员,“两规”的审批程序更加严格,“两规”的时限也有了约束性的规定。
文件中的“两规”就是人们常说的“双规”。近年来,绝大多数贪官的落马都是从“双规”开始的。可以说,“双规”在反腐败中立下了汗马功劳,在群众中也赢得了极高的声誉。这是一件令贪官闻风丧胆、让群众拍手称快的反腐利器,但正如中央文件所说,“双规”也有需要“改进和规范”的地方。
应该说,在近年来的“双规”实践中,确实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主要体现在:
一,超范围。“双规”只是党内的一种纪律检查措施,它的对象当然只能是党员。这是“双规”的题中应有之义。对此,中央纪委办公厅2000年1月下发的《关于纪检机关使用“两规”措施的办法》也曾作出明确规定。但在执纪实践中,有些地方的纪检组织却时常突破这个界线,不仅“扩展”到党政机关的非党员干部,甚至对私营企业不是党员的老板也实行“双规”。
与“双规”类似的还有“双指”。
“双规”源自《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双指”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简言之,“双规”的执行主体是纪检机关,“双指”的执行主体是监察机关。“双规”的对象是“违反党纪”的党员,“双指”的对象是“违反政纪”的行政干部,其适用范围应该有严格限界。
二,无时限。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双规”是指“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但“规定的时间”有多长,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完全由办案人员随意掌握。少则几日,多则数月,有案可查的“双规”时间是1年零6个月。对此,两文件首次对“两规”时限做出约束,即“不得超过案件调查时限”,而调查时限为三个月,如延期则面临更严格的审批程序。这种规定非常必要。

三,太随意。对涉嫌违纪的党员要不要“双规”?“双规”的时间多长?往往基层的某一级纪检组织就能决定和实施。这种随意性,非常不利于保护党员的合法权利。针对这种情况,两文件规定,可行使“双规”者仅为县处级及以上纪检机关,并作出了纪检机关在实施“两规”前必须向上级纪检机关备案的规定。
“双规”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在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相关领导人强调了“依法执纪”的重要性。在一次会议上也强调,“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运用政策,不得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
总之,反腐倡廉也要依法进行。在法治尚未建立、司法体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作为一种非常规手段,“双规”当然是反腐倡廉的一种有益且必要的补充。但这种拾遗补缺,只能是一种过渡办法。由于受中国现实的制度约束,“双规”可能还需要沿用相当一段时间。但随着法律体系和司法体制的逐步完善,“双规”应该逐步收缩权力,正如中央纪委法规室政策研究处处长蔡晓所说,“随着反腐败斗争的稳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将慎用或不用‘两规’措施。”

来源: 安阳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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