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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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律师申请国务院裁决司法部对律师年度考核违法

2017年12月4日  安阳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ayxsbhlvs.cn/
【内容提要】 申请人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14)司复决59号],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申请书
  1、申请人程海,男,汉族,1952年出生,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南佳运园。
  2、申请人吴魁明,男,汉族,1966年出生,广东金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470号402房。
  3、申请人蔡瑛,男,汉族,1964年出生,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五一大道98号省商务厅二号楼1905室。
  4、申请人冉彤,男,汉族,1970年出生,四川省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成都市沙弯路272号嘉立大厦三楼。
  5、申请人郭莲辉,男,汉族,1949年出生,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赣州市章贡区814大道22号1栋。
  6、申请人李静林,男,汉族,1957年出生,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48号。
  7、申请人王全璋,男,汉族,1976年出生,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路2号。
  8、申请人覃永沛,男,汉族,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广西南宁市友爱南路42号6楼。
  9、申请人王宇,女,汉族,1971年出生,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路2号。
  10、申请人谢阳,男,汉族,1972年出生,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二路1071号。
  11、申请人刘正清,男,汉族,1964年出生,广东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广州市广花五路460号、462号2楼。
  12、申请人唐天昊,男,汉族,1986年出生,重庆新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重庆江北区洋河花园汇景楼A3—1。
  13、申请人蔺其磊,男,汉族,1970年出生,北京瑞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双桥金隅可乐家302室。
  14、申请人董前勇,男,汉族,1980年出生,北京市京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头条7号。
  15、申请人吴有水,男,汉族,1965年出生,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杭州市萧山区通惠路1号泰富广场1号楼6楼613室。
  16、申请人陈科云,男,汉族,1968出生,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268号广州交易广场1008室。
  以上程海、李静林、王全璋、王宇、董前勇五人为全体申请人推选的行政复议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邮编100020。
  法定代表人吴爱英 部长。
  申请人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14)司复决59号],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行政裁决。
  请求事项:
  1、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本案并恢复审理。
  2、必要时,国务院直接受理,并依法裁决:
  1)撤销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律师执业证上印制的律师年度考核备案页4页,或确认违法。
  2)撤销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律师执业证尾页印制的“并应当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首次发证之日止首次年度检查考核完成前除外)”字样,或确认违法。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曾向所在地的地方司法局申请律师执业许可,省级司法厅(局)分别于起诉前行政许可并向申请人发放了律师执业证(下简称律师证)。发放申请人律师证由被申请人设计、印制,。律师证封面至前四页为中英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监制”、律师姓名、性别、照片、律师事务所名称、执业证号、身份证号、发证日期、加盖发证机关红印章和钢印;律师证第五——第八页是“律师年度考核备案”页(每年使用一页),每页印有“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备案机关、备案日期”四个栏目;最后一页(封三)是注意事项,第一条写明,“本证应该加盖发证机关印章、钢印、并应当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首次发证之日止首次年度检查考核完成前除外)”,页尾印有每本律师证的特殊编号。申请人的为保证年度考核和备案的实施,司法部还制定《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121号],强制对申请人和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和备案,规定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视为自行停办,收回注销执业许可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证书管理办法》[2009司法部令119号],也规定设区的市级或直辖市的区级司法局每年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后在律师证考核备案页的相关栏目加盖年度考核专用章。
  从2010年起,每年5月份,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直辖市的区司法局和同级律师协会,对申请人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和行政备案。程序是:1)先由各律师事务所对本所上年度执业情况写出报告,并同时对本所执业律师上年度执业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按照司法部和全国律协制定的标准,对自己的律师事务所评定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之一,对律师评定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之一。2)各律师事务所将上述年度考核材料网报省级司法厅(局),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或直辖市律协(如北京)在网上初审律师事务所申报的年度考核材料,初审合格后转由设区的市级司法局或直辖市的区司法局审查。3)两部门审查合格后,到设区的市级或省级律协(如北京)交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会员年费,律协在审查通过的申报材料上加盖“年度考核专用章”,并出具已履行律协会员义务的证明。4)最后,持律协的证明文件和会计审计报告等,由设区的市级司法局和省级司法厅或直辖市的区司法局(如北京),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考核和行政备案,在律师证上律师年度考核备案页的四个栏目上分别加盖四个章或签字,在考核年度栏加盖“xxxx年度”(如2013年度),考核结果栏加盖“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之一,备案机关栏加盖“xx区司法局或xxx司法厅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在备案日期栏加盖备案期间章“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或“xxxx年x月xx日前有效”(此栏有盖章也有签字的,有的甚至是xx省司法厅律师年度考核结果备案专用章字样)。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上盖章一样,不同的是在考核结果栏加盖“合格、不合格”章之一。有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被认为不能达到他们设定的年度考核标准,还不给盖章。
  律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年度考核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本所的年度考核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根据上述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对该所律师年度考核权责主体,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级律师协会,都无权对律师进行年度考核。
  行政备案必须有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如律师法规定律师协会章程应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立法法规定部委规章设立应向国务院备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向街道办事处备案等。司法部规定和实施的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和行政备案,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授权,属于越权行政。
  被申请人的年度考核实际是年度检查考核(参见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第121号],是国务院明令禁止并限期取消的违法行为。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关于国务院职能转变内容中的(三)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外,其他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一律予以取消”;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3〕22号]《关于实施《/SPAN>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2013年6月底前必须完成“取消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外的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
  律师证是申请人的律师执业行政许可证书,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及全国各类行政许可证书颁发的通用做法,该证件上只应记载行政许可的内容,并由发证行政机关盖章。而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律师证上印制与行政许可无关的律师年度考核备案内容,并由多个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在上面盖与行政许可无关的一堆印章(最多时达16个),不伦不类。如果司法行政依法需要对律师进行年度考核并备案,应当另行制作年度考核和备案的文书或手册。
  另外,国务院决定进一步解放企业生产力,为企业松绑,取消了原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年检制度,得到企业普遍欢迎。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也属于小微企业,也应当参照企业松绑。司法部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本应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也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松绑,但现行做法与国务院精神相违背。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和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进行年度考核和备案,没有法律依据,对申请人构成严重的行政侵权。
  1、违法为律师增设义务、增加负担。每年的年度考核和备案,都要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填报一堆报表,如接收案数量和收入情况,人员情况,大案要案备案情况,必须免费为村委会、居委会提供的法律服务情况,由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审计事务所出具的会计年度审计报告,花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大量时间、精力和费用。
  2、增加律师的证件费用和换证费用。两证件上的违法印制的年度考核页约占证件纸张页的一半,其印制费却由律师承担。因为律师证上年度考核备案页共四页,每年使用一页,四年盖满16个章,四年必须换发律师执业证一次。换发新证时收取证件费几十元,还需要照相等,不仅多花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换证的时间和费用,旧证换新证的无证间隔期,还影响律师正常执业。这也违反律师法第十条关于律师更换执业机构时才换发律师证的规定。
  3、严重误导社会,为未经年度考核和备案的律师执业增加巨大障碍。律师持证找有关单位或个人办案时,对方往往误认为律师年度考核和备案是对律师执业的年度再许可,没有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章的律师证失效,律师在使用未盖年度考核章的律师证会见嫌疑人、出庭时增加很多麻烦。故意误导的方式:一是在律师证上印制年度考核备案页,造成这就是律师执业许可有效组成部分的错觉;二是在备案日期栏应当是明确的日子(如2014年5月26日),而司法部制作并要求下级司法局在备案日期栏内加盖的印章竟然为“xxxx年x月至次年x月”,或干脆盖上有“xxxx年xx月xx日前有效”印章,是一个期间,使核查律师证的人依常识误认为这就是律师证有效期。三是在律师证尾页上注明律师证必须加盖年度考核专用章,再次误导他人以为不盖年度考核备案章无效。四是省级司法厅局把年度考核结果在其个网上公布,进一步误导。
  4、设定的三类年度考核结果,对律师具有侮辱性,也很滑稽。如对律师证加盖“不称职”印章的律师,仍然可以依法执业。既然考核为不称职了,为何还能执业很矛盾。“不称职”是对律师年度执业状况的侮辱性评价,印在律师证的年度考核备案页上,公开向使用律师证有关单位及个人展示,贬低持证律师以及律师整体的社会形象。按照律师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合法取得的律师证,未经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应当一直有效,不存在什么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的有效律师证的区别。“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印章盖在律师证上,类似于在学生毕业证书上印上“三好学生“或“差生”的印章,很滑稽。
  5、把对律师的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是对全国律师的歧视。包括司法行政机关、公检法人员在内的全国公务员,每年也都进行考核评比,未见把考评结果网上全部向社会公示的情况。特别把律师的考核结果网上公示并记载在律师证上,把律师当作全国唯一一个需要全民特别监督的特殊人群,构成对律师整体的歧视。按照宪法第二十七条和四十一条等规定,公职人员才是真正需要全社会监督的群体,因为纳税人为他们提供了工资和工作条件,他们应当依法为国民提供合格的公共服务并接受全民监督,而律师只是为当事人提供服务。
  6、违法为律协违法收取高额会员费提供保障,增加律师经济负担。每年年度考核备案时必须先交纳会费,律协盖章证明履行了会员
  义务(实际是交费义务),地方司法局(厅)才给盖年度考核备案章。现在全国律师约25万人,律师事务所有2万多家。每年每个律师要交纳会员年费在800元至2500元之间,如果从低按1500元计算,全国律师个人一年交会费是3.75亿元;全国律师事务所每年交会费在3000至5万元之间,从低按1.5万元计算,一年的团体会费是3亿元。两项相加近7亿元!北京律协一年收会费6000万元!北京律协钱花不掉就投资买楼,花去数千万,涨价到几个亿,也没有律师个人的产权,退休或调走律师交的会费就不明不白送给他人,律协如破产,就变成了无主财产。因为律师证必须盖年度考核备案章才能对外正常执业,律师们被迫每年都要交高额会员费。而各级律协都不务正业,对律协的首要任务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和合法权益的律师法规定义务,基本不做,律师们怨声载道。收取7亿元高额年会员费的协会,全国恐怕只有律师协会才能做到,这完全是因为司法部对律师年度考核和备案盖章的强制才能做到。这也违反了国家关于不得利用行政职权帮助协会收费、会员费不准投资等规定。
  7、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屈从某些违法公权机关的要求,对一些勇于用法律监督公权违法的律师,用延缓年度考核备案等手段阻碍他们正常执业。律师法规定律师的重要社会职责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用延缓或不予年度考核备案的手段阻碍他们正常执业,目的是限制他们发挥应有的监督遏制公权违法的社会作用,阻碍法律正确实施,保护公权违法行为。
  2014年7月24日,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事项与本申请书请求事项2相同。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理由是“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事项属于对被申请人做出的抽象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不受理决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和第六条规定,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事宜,本案提出行政复议的是被申请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为被申请人是申请人持有的律师执业证的制证机关,其通过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的程序发放给申请人;申请人的律师证被申请人都印有不同编号并特定发给各个申请人,不可能反复使用于其他人;发给申请人的律师证上被申请人违法印制律师年度考核备页4页、尾页印制有必须加盖年度考核专用章字样;并要求地方司法行政机机关违法对申请人进行律师年度考核备案,在该备案页上加盖律师年底考核备案专用章等。以上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为申请人违法增设义务,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的是其抽象行政行为与事实不符。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受理的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最高法院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三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被行政复议行为不可能是抽象行政行为,因为它既不是规章也不是其他可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也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不可能反复适用,一个特定编号的律师证只是特定地发给一个申请人,都是针对每个律师的,是非常明确的具体行政行为。
  因此,被申请人的不受理决定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以被行政复议行为不是其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不予受理,明显错误。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根据此规定,申请人提出请求事项如上。
  被申请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合法权益。请求国务院维护申请人和全国25万律师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国务院规定2013年6月底前必须完成“取消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外的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命令的权威性,纠正被申请人违法行为,依法裁决支持请求事项。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附证据和本申请书副本一份
  行政复议代表人:
  2014年8月13日
  申请人证据目录
  1、由被申请人设计、制作的16位申请人的律师执业证许可页和律师年度考核备案页以及尾页复印件,共31页。另目录1页。

来源: 安阳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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