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贷款挪用资金
1994年4月至2007年12月,被告人原宜春市袁州区信用合作社竹亭信用社协管员曾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三次冒用他人名义从竹亭信用社贷款2。14万元,并将18位贷款户的贷款本息金9。03万元据为己有,至今尚未退还。
被告人曾某辩称,自己从未借用他人身份证贷款。
曾某的辩护人认为,曾某对三次冒用他人身份证贷款的事实提出异议,要求对具体的金额予以核实,同时表明曾某系初犯,并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挪用资金怎么处罚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身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至今未予退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中曾经承认自己三次借用他人身份证贷款,且有证人证词佐证,对被告人提出的未借用他人身份证贷款的异议不予支持。辩护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对其意见不予采信。
2009年1月7日,袁州区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