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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自首的处罚原则 第一次讯问时如实交代算自首吗

2023年4月28日  安阳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ayxsbhlvs.cn/

 骆德森律师,安阳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般自首的处罚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犯罪分子犯罪之后,为了逃避自己应当承受的刑事,往往会选择逃离作案现场,而有的为了减轻处罚,会选择自首,那么你知道一般自首的处罚原则是什么吗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一般自首的处罚原则

  对自首者的适当量刑是自首从宽制度得以正确进行的保证,根据中国刑法第57条规定的量刑一般原则和司法实践经验,一般认为,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则应掌握下列三点:

  1、主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持续状态结束,但是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并不会因自首而消灭。犯罪人投案自首,仅仅表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并不会改变其原来犯罪事实。因此,审判人员在决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须以其犯罪事实为主要根据。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轻重对照有关法律,拟定一个刑罚幅度,而后结合自首的从宽情节,所以要把握好度,要做到严宽适度。

  2、具体考虑自首情况。主要包括:

  自首的时间。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时间早晚,说明其悔悟时间的早晚;同时也说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持续状态长短。

  自首的原因及动机。犯罪人犯罪之后的认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动机的三大要素,悔罪态度好的情况下,投案自首的,也说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时也要考虑;

  交待罪行的情况。交待罪行是否彻底,是否主动,也说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

  犯罪分子有无主动表现。这四大情节,审判人员在量刑时一定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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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特别自首和一般自首有什么区别

  我国现行刑法典对自首制度类型进行突破原有体系的重新划分,将分则所确立的自首制度定性为具有独立意义、全新的自首制度类型,是基于三类自首行为具有各自独有的、互不相容之内涵。特别自首制度与总则所规定的自首制度在本质相同的基础上具有以下方面的不同内容:

  设置体系不同。一般自首与准自首仅规定于刑法典总则中,而特别自首制度则是由刑法典分则所自行设立和规定的。

  效力范围不同。一般自首和准自首制度因规定于刑法总则而具有适用效力上的普遍性,从而适用于刑法分则和特别刑法所设置的一切罪种,而特别自首却只适用法定化的特定罪种,目前仅限于受贿罪的三种外围犯罪;在对于上述三种特定罪行的适用上,虽然存在个别情况下适用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但是大多数情况下却是直接排除了一般自首与准自首适用于此类犯罪的可能性。

  适用对象不同。一般自首适用于人身自由未受到剥夺、存在投案条件的所有犯罪人;准自首仅适用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特别自首则适用于犯有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的特定犯罪人。

  成立条件不同。一般自首的成立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准自首的成立须以上述适用对象的犯罪人主动供述其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为条件;特别自首的成立须以上述适用对象的三类犯罪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所犯的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为条件。

  处罚原则不同。对于成立一般自首和准自首的犯罪人,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成立特别自首的犯罪人,刑法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或是免除处罚。即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别自首从宽处罚的程度一般要大于总则规定的自首。

  立法导向不同。刑法总则所设立的一般自首和准自首,是针对所有犯罪和适用于所有犯罪人的;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特别自首制度,则是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而针对特定犯罪和特定犯罪人的,设立的目的在于鼓励实施从罪的犯罪人自首,借以打击性质和危害更为严重的相关主犯罪。当前限定为附属于受贿型犯罪的从属性犯罪,即上述三类特定的行贿和介绍贿赂之犯罪。

  我们知道这二者之间的差异主要是在六个方面,即上文中介绍到的设置体系、效力范围、适用对象、成立条件、处罚原则以及立法导向。但不管是构成一般自首还是特别自首,在处罚上面其实都是需要对罪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三、关于准自首和自首的区别是什么

  一般自首也被称为普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属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一般自首的处罚原则的相关法律知识,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范,针对自首的行为在确定处罚时主要考虑犯罪事实和自首情况。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第一次讯问时如实交代算自首吗

  犯罪分子犯罪以后不仅会受到内心的谴责,也要面对社会的非议,所以大部分人在犯罪以后还是很后悔的。对于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采取强制措施后,可以讯问嫌疑人的。讯问嫌疑人,要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讯问,嫌疑人陈述是证据之一,那么第一次讯问时如实交代算自首吗以下由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第一次讯问时如实交代算自首吗

  第一次讯问嫌疑人时,如果当事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按自首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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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如何自动投案才算是自首

  依据规定,自动投案可以构成自首的条件如下:

  1、对当事人而言,首先需要主观上是自愿投案的,其次客观上有投案行为,满足两者可以称之为自动投案。如果是被动投案,如被亲友五花大绑到公安局的或者被警察先发现了再投案,这样并不能体现当事人投案的自愿性,没有真诚悔罪;如果没有投案行为,司法机关无法管辖,其在家里自己真诚悔罪也是不能构成自首的。

  2、就投案时间而言,必须是在尚未归案的时候去投案。包括被讯问或者采取措施前的一下情形:

  犯罪事实没有被发觉;

  犯罪事实被发觉了,但是司法机关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

  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已经被发觉了,但是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没有对其发布强制措施的时候,先一步投案自首,坦露自己罪行了;

  在公安机关已经发布了强制措施的命令,但还没有抓拿归案,犯罪嫌疑人在逃亡过程中自动归案的,也算是自首。包括被追捕时主动投案,在去投案路上被抓或者在异地尚未被发现罪行时因形迹可疑被教育后主动投案等,都属于自首的表现。

  3、就投案对象而言,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也包括犯罪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还包括单位负责人或者被害人等个人,只要犯罪嫌疑人向其中任一个投案即可。

  4、就投案方式来说,犯罪嫌疑人只需要将自己主动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就算是自首。

  5、就投案彻底性来说,一旦自动投案,就应当直接到最终审判完毕都接受司法机关控制和制裁,才是完全的自首。否则无论主动归案还是被动归案,归案后逃跑的都不算自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自首后逃跑,逃跑后又回来了,这也可以算是自首,是对犯罪者积极投案的鼓励措施。

  三、有自首立功的如何处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是立功。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第一次讯问时如实交代算自首吗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对于异地自首的嫌疑人,需要进行羁押,的,可以先羁押在当地看守所,而不是拘留所。羁押后24小时内,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收押。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上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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