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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400条罪名的主观方面如何界定?

2024年3月20日  安阳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ayxsbhlvs.cn/

刑法第400条罪名的主观方面如何界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包含两个要素:一是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徇私舞弊,即为了谋取个人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而违背职务要求;二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不符合条件的罪犯被非法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结果。行为人在主观上不仅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还要预见到这种行为会产生特定的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00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何理解刑法第400条规定的“非法占有”意图?

刑法第400条主要涉及的是对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规定。在该条款中,“非法占有”意图,是指行为人明知其对财物没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以占有为目的,将本单位财物或者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意图永久性地排除所有人或单位对该财物的支配和控制。非法占有的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点:

1. 主观上具有故意:行为人明确知道自己的占有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且存在主观上的占有目的。

2. 利用职务之便:行为人必须是利用自己在单位中所担任的职务便利实施占有行为。

3. 客观上实施了占有行为:行为人实际进行了转移财物所有权的行为,使财物脱离原所有人的控制,归自己或第三人实际控制和支配。

4. 非法性:行为人对财物的占有并没有合法依据,与职务无关的正常报酬、福利等不属于此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00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同时,《刑法》第271条也规定了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

在这两条规定中,“非法占有”均作为犯罪构成的核心要件出现,明确了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

在认定是否构成刑法第400条规定的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时,除了考察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外,还必须深入分析其主观心态,包括是否存在明知故犯、为私利而违法以及对危害结果的预见和追求等要素。只有当这些主观要件与客观行为相吻合时,才能依法判定行为人构成此罪。


来源: 安阳刑事辩护律师  Tags: 刑法第400条罪名的主观方面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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