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53条中,如何判断获取行为是否具有“非法性”?
1. 行为方式:根据《刑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性,首先应考察获取方式是否合法。如通过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破解密码、窃取、购买、诱骗等方式获取信息,其行为方式明显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非法获取。反之,如通过正当、公开、自愿的方式(如用户主动授权、基于公共服务需要等)获取信息,则不具备非法性。
2. 目的:非法性的判断还需考虑获取信息的目的。若获取行为服务于违法犯罪活动(如诈骗、敲诈勒索、侵犯商业秘密等),或者用于违背信息主体意愿的骚扰、侵害隐私等行为,其目的违法,从而赋予获取行为非法性。反之,如获取信息是为了履行法定职责、合同义务、社会公益或经信息主体明确同意的其他合法目的,其目的正当,不构成非法获取。
3. 后果:获取行为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影响也是判断非法性的重要依据。如获取行为导致大量个人信息泄露,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对公民生活安宁、财产安全造成实际威胁或损害,应视为具有非法性。反之,如获取行为未对个人信息安全产生实质影响,且已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信息安全,则非法性较难成立。
4. 法律回答:判断获取行为是否具有非法性,必须对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如《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看其是否违反了关于个人信息采集、使用、保护的具体规定。任何与上述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获取行为,均应认定为非法。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3. 《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规定。
如何理解和适用刑法第253条的罪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涉及的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罪名主要针对的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该条款的具体内容可能随着法律修订而有所调整,因此在实际应用中需参考最新的法律文本。
1. 罪行构成:本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包括:
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客体: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通信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敏感信息。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获取、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这里的“非法”指的是未经信息主体同意或无法律依据。
主观方面:通常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利而仍为之。
2. 量刑标准:根据情节轻重,刑法对本罪设定了不同的量刑档次。例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特殊情况处理:对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其职务便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实施上述行为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理解和适用刑法第253条时,需关注行为的性质、情节、主体身份及主观意图,结合具体案例细致分析,确保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与合法权益。
判断《刑法》第253条中获取行为是否具有“非法性”,需结合行为方式、目的、后果及法律回答进行全面评估。在司法实践中,应秉持对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护的原则,对任何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非法获取行为依法予以严惩,同时鼓励和引导信息采集、使用者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并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