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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一辆农用三轮车的处罚

2015年9月13日  安阳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ayxsbhlvs.cn/
【关键字】盗窃罪 主犯 从犯 共同犯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满仓

2008年11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满仓伙同段军委、黄存来(均已判刑)等人预谋后窜至新蔡县涧头乡望城村委前杨庄毛××家门口,将杨××的“英田”牌农用三轮车盗走。该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900元(赃车已追退)。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满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赃物及作案工具照片、被害人杨××领取被盗农用三轮车领条、辨认笔录、新蔡县公安局抓获证明、户籍证明,被害人杨××陈述,同案犯段军委、黄存来供述,新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满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黄满仓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满仓辩解其不是主犯,经查,同案犯段军委、黄存来均供述是被告人黄满仓提出盗窃犯意,且黄满仓积极实施犯罪,应当认定为本案主犯。故被告人黄满仓辩解缺乏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满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争议焦点】

在本案的盗窃农用三轮车中,如何区分主犯和从犯?

【法理评析】

关于本案,犯罪事实非常简单,而且所盗窃物品就是一辆价值一万元的农用三轮车,而且在案发后被追回。但是这个简单的案件涉及了两个法律问题,一个是我们常见的盗窃罪,另一个就是因为犯罪的主体由于有三个人,所以牵涉了共同犯罪,而且因为在犯罪中三人所起到的作用不同,所以就必须区分主犯和从犯。

首先先从该案所涉犯罪来谈这个事实。关于盗窃罪。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是历史上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由于私有制和财产的分配不均,盗窃罪的发生也就不可避免。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盗窃罪的定罪与量刑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在本案中,农用三轮车就是犯罪对象。

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行为必须达到一定严重程度,不然不能够成犯罪。一般的盗窃行为并不成立犯罪。而法律规定构成盗窃的标准之一就是以犯罪对象价值的多少作为参照标准。在本案中,被盗的三轮车价值一万元,所以已经构成了盗窃罪的犯罪严重程度。

盗窃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本案的特殊性就在与犯罪的主体有三个人,是一项共同的有预谋的犯罪。所以主饭和次犯就要分清了。

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在本案中,由于被告一直居于该项该犯罪中的中心地位,提出盗窃的犯意,同时又主导犯罪的全过程,实际上已经起到了领导该犯罪的作用,所以应该作为该项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法律规定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法律风险提示与防范】

法律提示:盗窃罪是一项较为常见的犯罪行为,所以目前国内在这方面的立法比较完善。但是由于盗窃行为的特殊性,所以在我们的生活中时有发生,那么一般的盗窃行为和这个盗窃罪是怎么区分的呢?另外各地经济水平不一,那么规定的盗窃罪的犯罪起点不一,比如100元在贵州山区或许就算是一大笔钱,可是拿到经济发达的上海深圳北京就不值得一提了,那更谈不上犯罪。所以对于盗窃罪的立案、定罪处罚会各地不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来源: 安阳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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