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是如何处罚的
2012年8月13日,被告人李某在梁平县梁山街道白沙村一组抢劫女青年李某某、伍某某手机三部,现金200元。因两名女子一名反抗滚下山、一名来了例假而均强奸未遂。2012年8月19日,李某在街上拾到一部女性手机,后李某用该手机给手机通讯录上的女青年小何发短信,将其骗至某公园,在小何到达公园后李某用匕首劫持小何到了一个涵洞内并将其强奸。不肯做吧的李某还抢走了小何身上的现金30元及一部手机。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持刀威胁和殴打等暴力手段强行与多名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情节恶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持刀威胁等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当使用数罪并罚原则出发。
最终,梁平县法院一审以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