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处罚
2008年9月,被告人罗庆章与被告人罗国炉相约一起到北京做假烟生意。同年9月中旬,二人来到北京市大兴区,租下黄村镇香海园小区11号楼地下室106室存放由“阿勇”提供的假冒伪劣香烟。两名被告人通过向一些烟酒商店发放名片,试图销售假烟。后被查获。经鉴定,存放的假冒卷烟多达17个品种,共2182条,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813618元。
一审法院宣判后,二被告人都以一审判决过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庆章、罗国炉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而予以销售,货值金额达8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罗庆章、罗国炉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终审判处被告人罗庆章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万元;被告人罗国炉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