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19条对民事诉讼中商业秘密举证有何影响?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需要证明其拥有商业秘密并已被被告非法侵犯。根据刑法第219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意味着原告需要证明其信息的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同时,该条款列举了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这为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提供了标准。在举证过程中,原告可能需要提供保密协议、内部保密制度、损失计算等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民事法律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条款与刑法219条如何衔接?
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由民法和刑法两部分构成。在民事法律中,商业秘密主要被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进行保护,而在刑法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被视为犯罪行为。
民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其中第101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对自己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享有专有权利。”这明确了商业秘密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人的权益。
而刑法第219条则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该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条款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纳入了刑事责任的范畴。
衔接方面,当商业秘密在民事领域被侵犯,权利人可以依据民法提起侵权诉讼,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如果侵权行为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恶劣情节,就可能触犯刑法第219条,此时,司法机关可以启动刑事程序,对侵权人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这种民刑衔接,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全面、立体的保护。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14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第219条
刑法第219条为民事诉讼中商业秘密的举证设定了明确的法律框架,使得原告能够参照法律规定,系统地收集和组织证据,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和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具体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和标准可能还需结合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来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