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刑事辩护律师
13569027383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取保候审
文章列表

数个独立犯罪为何构成集合犯?

2024年4月25日  安阳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ayxsbhlvs.cn/

数个独立犯罪为何构成集合犯?

数个独立犯罪构成集合犯,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回答

1. 立法目的与处罚原则:集合犯的设定,体现了立法者对特定类型犯罪行为的特殊规制意图和刑罚配置策略。对于某些具有高度关联性、连续性或整体性的犯罪行为,如连续盗窃、多次受贿等,尽管在形式上看似多个独立犯罪,但实质上构成了对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持续、重复侵害。为实现罪刑均衡、避免过度科刑以及有效预防此类犯罪,法律规定将这些行为视为一个整体,以一罪论处,既体现了对犯罪行为整体危害程度的精准评价,又符合刑法的经济性和谦抑性原则。

2. 犯罪构成要件的特殊性:集合犯的成立,往往要求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如时间上的连续性、对象的同一性、手段的一致性等。这种联系使得看似独立的行为实际上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满足了刑法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要件。例如,《刑法》第264条规定的“多次盗窃”,即要求行为人在一定期间内对不同对象实施三次以上盗窃行为,这些独立的盗窃行为因满足“多次”的构成要件而被认定为集合犯。

【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中对集合犯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总则和分则的相关条款中,具体如下:

1. 总则规定:《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此条款确立了犯罪的基本定义,为集合犯的认定提供了总体法律依据。

2. 分则具体罪名:《刑法》分则中对一些特定犯罪设定了集合犯形态,如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中“多次盗窃”、第385条至第390条规定的受贿罪中“多次受贿”等。这些条款明确规定,当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独立犯罪行为符合特定条件时,应作为集合犯处理,以一罪论处。

实践中如何界定集合犯的构成要素?

集合犯,又称集合性犯罪,是指刑法中规定的一类犯罪行为,其特点是行为人基于一个概括的犯罪故意,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但立法者将其视为一个整体,仅作一次犯罪评价。在实践中界定集合犯的构成要素,主要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同一犯罪故意:集合犯的核心要素是行为人对一系列同种犯罪行为具有概括的犯罪故意。这意味着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实施一系列特定类型的犯罪行为有明确的认识,并且具有积极追求或放任这些行为发生的心理态度。这种犯罪故意是对所有同种犯罪行为的整体认知和意志决定,而非对每个单独行为的个别故意。

2. 同种犯罪行为:行为人实际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属于同一类型或者性质。具体而言,这些行为应符合同一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如罪名相同、侵犯的法益相同、行为方式相似等。即使犯罪行为的具体细节或结果可能有所不同,只要其本质特征一致,即可认定为“同种”。

3. 连续或者继续状态:集合犯的行为通常呈现出连续或者继续的状态。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独立实施同种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彼此之间可能存在时间间隔,但整体上呈现出连贯性。继续状态则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自始至终处于持续进行之中,没有明显的中断。

4. 法定的一罪评价:我国刑法对集合犯的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其作为“一罪”进行评价的意图。这意味着,尽管行为人实施了多个同种犯罪行为,但在刑法评价上,只按一个犯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这种评价方式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和量刑的合理性。

【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并未直接使用“集合犯”这一术语,但通过对相关法条的理解和司法解释的运用,可以确定集合犯的构成要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该条款虽未直接涉及集合犯,但明确了犯罪的基本定义和构成要件,为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集合犯提供了基础法律依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毁灭证据或者其他目的继续行凶杀人、伤害他人的,应当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出于其他目的继续实施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以抢劫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此司法解释明确了抢劫罪中的“抢劫后继续实施其他犯罪”的情况不属于集合犯,需要数罪并罚,从反面印证了集合犯“法定的一罪评价”特征。实践中界定集合犯的构成要素,需关注行为人是否具备同一犯罪故意,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这些行为是否呈现连续或继续状态,以及是否受到刑法的“一罪”评价。在具体案件中,应结合上述要素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综合判断。

数个独立犯罪之所以构成集合犯,主要是由于立法目的、处罚原则及犯罪构成要件的特殊性所决定。我国《刑法》通过总则规定和分则具体罪名,明确了集合犯的法律地位,旨在对具有高度关联性、连续性或整体性的犯罪行为进行有效打击和合理处罚。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集合犯的相关规定,有助于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来源: 安阳刑事辩护律师  Tags: 数个独立犯罪为何构成集合犯?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私企员工能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吗?
  • 2.行贿主体包括哪些类型的企业或机构?
  • 3.侵犯知识产权被定罪后,刑法第223条规定的刑罚包括哪些?
  • 4.非法采矿行为如何界定?
  • 5.刑法第253条中,如何判断获取行为是否具有“非法性”?